一、背景和依據
1.背景。近年來,我市淡水水產養殖生產保持了良好的發展態勢,已成為我市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和農民增收的重要來源。但是,隨著淡水養殖業的快速發展,造成的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嚴重制約了淡水水產養殖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2023年8月7日制定的《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規范淡水水產養殖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漳政規〔2023〕6號)有效期已滿,為確保淡水水產養殖可持續發展,需重新制定發布《漳平市規范淡水水產養殖的若干規定》。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水產苗種管理辦法》《水域灘涂養殖發證登記辦法》《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林資規〔2021〕5號)《福建省自然資源廳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規范和加強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0〕43號)《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規范鰻魚等淡水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閩環規〔2022〕1號)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規定,并結合《漳平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漳平市淡水水產養殖業發展規劃(2023—2030年)》等。
二、工作進展
2024年7月,由漳平市農業農村局組織相關人員編寫《漳平市規范淡水水產養殖的若干規定(初稿)》,形成征求意見稿,并向全社會及相關單位公開征求意見建議。9月,漳平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單位政策法規股和法律顧問對文件的出臺目的、制定依據、制定程序、文件內容等開展審查,形成法律總體評價,同時提交市司法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股進行合法性審查,并根據備案審查股工作人員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改完善。最后,經相關單位會稿審核后以漳平市人民政府名義印發。
三、范圍期限
符合《漳平市養殖水域灘涂規劃(2018-2030年)》(漳政辦〔2018〕272號)、《漳平市淡水水產養殖業發展規劃(2023-2030年)》(漳政綜〔2023〕35號)劃定的淡水水產養殖“三區”(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養殖區)有關要求的單位或個人。
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內容
《漳平市規范淡水水產養殖的若干規定》共有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規范養殖范圍,包括養殖建設要求和嚴格土地使用控制。第二部分是規范辦理證照,包括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規定。第三部分是規范監管責任,明確了相關部門在監管中的具體職責。
五、注意事項
需符合劃定的淡水水產養殖“三區”(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養殖區)有關要求,科學確定養殖規模、養殖方式。漳平市淡水水產養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不得占用生態保護紅線、不得占用生態公益林,嚴格控制新增水產養殖設施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準并符合相關規定,落實耕地“進出平衡”。
六、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漳平市農業農村局黃先生,0597-7532984。


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