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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辦〔2021〕25號
漳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漳平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現將《漳平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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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在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泄露國家秘密和其他不應公開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漳平市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含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含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均應進行保密審查,未經保密審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本規定所稱保密審查,是指漳平市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對本機構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對其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審查,并就是否可以公開作出審查結論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保密審查應當遵循“全面、及時、準確、規范”的原則,既要保障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順利公開,又要確保不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被公開。
第四條 保密審查工作實行政府信息公開機構首長負責制。各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應當建立符合本機構工作實際的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明確保密審查的工作程序和責任。
第五條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對同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在職能范圍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協助同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對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確定。
第六條 保密審查依據《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相關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規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信息載體上的國家秘密標志。
第七條 經審查,確定屬于《條例》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八條 經審查,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九條 經審查,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第十條 經審查,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公開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報審時,應具體指出難以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信息,按《保密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和《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對標有國家秘密標志且在保密期限內的政府信息,認為符合《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解密條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見,按法定程序解密后方可以公開。
第十二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
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區分處理,處理結果應當經本機構的保密工作機構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 在保密審查過程中,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認為確有必要,可以征求本機構內與被審查信息有關的部門意見,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并作答復。
第十四條 保密審查必須有文字記載。文字記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審查信息的標題及文號或者內容摘要;
(二)保密審查認為不應公開的依據;
(三)保密審查的結論或者處理意見;
?。ㄋ模┍C軐彶槌修k人的簽名、日期;
?。ㄎ澹┍緳C構公開信息相對應的主管(分管)負責人的簽名、日期;
?。┌l布范圍;
?。ㄆ撸┍緳C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內容。
保密審查文字記載自產生之日起,應當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五條 需要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申請機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確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ǘ┱f明難以確定原因的申請公文;
?。ㄈ┯嘘P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認為確定工作需要參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收到申請的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的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在原期限屆滿前告知申請機構。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七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條例》規定提起的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就有關政府信息是否應當公開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提請確定時,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應提供有關政府信息的文本和爭議雙方的理由。
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應按本規定前條的規定作出答復。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前保密審查的職責,導致不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義務、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依法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