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00-1500-2026-00004
- 備注/文號:漳政地〔2026〕8號
- 發布機構: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26
- 內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綠色低碳可降解材料智能制造產業化項目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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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施漳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組織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現就綠色低碳可降解材料智能制造產業化項目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地塊位置
綠色低碳可降解材料智能制造產業化項目,位于和平鎮和平村。
二、擬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目的
擬征收和平鎮和平村集體土地9.7563公頃,其中:水田
1.2181公頃、旱地0.0626公頃、果園0.0005公頃、其他園地0.6629公頃、喬木林地6.5441公頃、竹林地0.2505公頃、灌木林地0.3934公頃、其他林地0.1044公頃、農村道路0.0438公頃、坑塘水面0.1951公頃、溝渠0.0024公頃、設施農用地0.1274公頃、田坎0.1511公頃。擬征收土地7.8122公頃(其中:喬木林地6.5441公頃、竹林地0.2505公頃、灌木林地0.3934公頃、其他林地0.1044公頃、農村道路0.0438公頃、坑塘水面0.1951公頃、溝渠0.0024公頃、設施農用地0.1274公頃、田坎0.1511公頃)未承包到戶,土地使用權人為和平鎮和平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目的:本次征收集體土地用于綠色低碳可降解材料智能制造產業化項目,為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三、補償標準
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53號)、《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漳政規〔2023〕7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乘以地類調整系數計算,和平鎮和平村征地區片綜合地價64.65萬元/公頃,地類調整系數為耕地1.0、溝渠1.0、設施農用地1.0、田坎1.0、農村道路1.0,除耕地以外的農用地0.48。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補償標準按照《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各縣(市、區)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龍政綜〔2024〕1號)、《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補充完善漳平市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龍政地〔2025〕70號)、《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補充完善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漳政綜〔2025〕38號)執行。
四、安置途徑
1.涉及農用地的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另行發布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農業人口72人(其中勞動力人口37人),采取貨幣方式進行安置。根據《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規定,符合《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漳政綜〔2008〕157號)、《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被征地農民老年補助方案的通知》(漳政綜〔2014〕225號)等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籌資標準,統一養老保障待遇,由和平鎮人民政府、人社局、自然資源局按規定程序辦理。
3.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按《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漳政綜〔2008〕157號)等規定執行。
五、異議反饋
擬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村民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會議,充分征求各權利人意見,并討論研究決定。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應當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和平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或提起聽證申請。
六、補償登記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和平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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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