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00-0200-2024-00011
- 備注/文號:漳政辦規〔2024〕5號
- 發布機構:漳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5-08
- 有 效 性:該文件于2025年6月10號廢止
- 內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漳平市改進營商環境促進建筑業發展九條措施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有關單位,各建筑業企業:
《漳平市改進營商環境促進建筑業發展九條措施》已經市政府2024年第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5月8日
漳平市改進營商環境促進建筑業發展九條措施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我市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有關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證書換領和延續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3〕47號)、《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十條措施的通知》(閩建筑〔2023〕2號)、《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龍巖市推進建筑業發展壯大十條措施〉的通知》(龍建筑〔2024〕2號)精神,在《漳平市推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九條措施(修訂)》(漳政辦規〔2023〕7號)基礎上,結合我市建筑業發展實際,修改制定《漳平市改進營商環境促進建筑業發展九條措施》,具體如下:
一、獎勵措施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晉升獎勵
第一條 對晉升為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且年度主要經營指標達1億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晉升為一級施工總承包資質且年度主要經營指標達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200萬元;晉升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的一級專業承包資質且年度主要經營指標達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晉升為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批的一級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晉升為甲級勘察、設計、工程監理等建筑業中介服務的企業,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二)建筑業企業招商獎勵
第二條 招引優質建筑企業。加大引進高等級資質建筑企業力度,對注冊地首次入駐我市具有獨立法人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施工總承包資質為特級且年度主要經營指標達1億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自認定當年開始三年內按不超過其主要經營指標對地方經濟的實際貢獻給予獎勵;施工總承包資質為一級且年度主要經營指標達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0萬元,自認定當年開始三年內按不超過其主要經營指標對地方經濟的實際貢獻給予獎勵;公路、水利水電、電力等稀缺施工總承包資質(房建、市政工程資質及自然晉升除外)為二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的一級專業承包資質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批的一級專業承包資質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對注冊地首次入駐我市具有獨立法人的甲級勘察、設計、監理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注冊地首次入駐我市的企業有多項資質的,以最高資質獎勵給予獎勵,不重復獎勵。
第三條 實行“一企一策”扶持獎勵。對申報晉升或注冊地首次入駐漳平市的特級及一級資質企業,根據企業發展要求,可與市政府簽訂“一企一策”給予扶持。
(三)建筑業經營貢獻獎勵
第四條 鼓勵建筑企業增產增效和拓展市外建筑業市場,我市建筑企業市外承攬建筑業務的,按企業市外經營主要經營指標對市本級實際經濟貢獻情況實行一企一策給予扶持獎勵。企業主要經營指標評價另行制定。
第五條 對列入當年度我市重點培育的建筑企業在職且連續繳納社保12個月以上的注冊一級建筑、結構、建造師或高級管理及高級職稱人員,其義務教育適齡子女可根據漳平市教育局出臺的招生政策在市內學校就讀。
對列入當年度省、龍巖市建筑業龍頭企業名錄的建筑企業(動態管理),由市住建局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政策。
第六條 加大本市建筑企業及中介服務企業扶持力度。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工程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按規定直接委托或邀請招標的,在同等條件下鼓勵本市企業積極參與。
(四)建筑企業創先爭優獎勵
第七條 對建筑企業承接施工項目獲得“魯班獎”、“大禹獎”等(國家優質工程)一次性獎勵50萬元;獲得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不含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優秀住宅小區)、“李春獎”、國家優質工程獎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獲得省質量安全協會頒發的“閩江杯”、“閩水杯”(省級優質工程)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獲得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優良項目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同一項目按“就高從優”原則只享受一次獎勵。
第八條 對建筑企業獨資或參股(參股占50%以上)的方式投資新辦企業,當年度認定為龍巖市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研發平臺,國家級研發平臺一次性給予獎勵20萬元,省級研發平臺一次性獎勵15萬元,龍巖市級研發平臺一次性給予獎勵10萬元。對擔任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地方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的每完成一項,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對首次獲得福建省名牌產品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九條 對建筑企業獲得省部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8萬元、5萬元;獲得國家級工法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獲得國家級QC成果獎一等獎、國家級QC成果獎二等獎、省級QC成果獎一等獎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1萬元、5千元。同一項目按“就高從優”原則只享受一次獎勵。
二、其他事項
本措施系《漳平市推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九條措施(修訂)》(漳政辦規〔2023〕7號)基礎上作修改,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按原文件執行,之前出臺的其他相關規定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為準。執行中如遇上級有關政策重大調整的,所涉及條款視情況研究調整或修訂。本文件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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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