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00-0200-2024-00009
- 備注/文號:漳政辦規〔2024〕4號
- 發布機構:漳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29
- 有 效 性: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 內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漳平市2024年穩定發展糧油生產八條措施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漳平市2024年穩定發展糧油生產八條措施》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漳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漳平市2024年穩定發展糧油生產八條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龍巖市關于保障糧食安全的決策部署,堅決扛穩糧食安全政治責任,持續加大糧油生產扶持力度,進一步調動農民種植糧油積極性,提升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推動全市糧油生產穩定發展,特制定漳平市2024年穩定發展糧食和油料生產八條措施。
一、鼓勵規模種糧
對相對連片種植30畝以上的種糧大戶,種植早稻(20畝及以上)獎補260元/畝,種植其他季別水稻獎補210元/畝,種植玉米、馬鈴薯、甘薯、大豆等四類糧食作物獎補120元/畝。對早晚稻連作且相對連片均超過30畝(含)的經營主體,按早稻實際面積:30-50畝獎補100元/畝、50畝及以上獎補200元/畝。此項補助可與其他補助政策疊加享受。
二、鼓勵菜稻、菌稻、煙稻輪作
對設施大棚相對連片20畝及以上菜稻輪作的經營主體獎補100元/畝;對相對連片30畝及以上的綠色高效菌稻輪作示范片,獎補100元/畝;繼續與煙草部門聯合開展煙稻輪作獎補(由煙草部門按其規定獎補)。此項補助可與其他補助政策疊加享受。
三、鼓勵發展早稻示范片、再生稻和油料作物
對早稻示范片20-50(含)畝的獎補100元/畝、50-100畝的獎補200元/畝、100畝以上的獎補300元/畝;對相對連片30畝以上再生稻,且畝產達400斤以上的,獎補200元/畝,并將再生稻再生季列入水稻種植保險投保范圍;相對連片種植油菜10畝以上,獎補100元/畝;相對連片種植油菜30畝及以上,獎補200元/畝,無油籽收成的面積不予補助。
四、鼓勵發展旱糧、防止耕地“非糧化”
鼓勵幼齡果茶園及老舊果茶園逐步改造退出園地套種糧食作物,相對連片30畝以上且經驗收評估達到一定密植和收益的,獎補100元/畝。根據《福建省農業農村廳 福建省財政廳關于印發2024年穩定糧油生產九條措施的通知》(閩農綜〔2024〕21號)鼓勵發展大豆,連片5畝以上獎補200元/畝。凡在耕地上種果茶,花木等作物,主動移出并恢復耕地屬性,且連片5畝以上復耕種旱糧的每畝補300元,種水稻的補500元,此項同類補助按照“就高不重復享受”原則實施。
五、鼓勵拋荒耕地復墾種糧
鼓勵引導經營主體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拋荒耕地復墾種糧:對經營主體相對連片復墾10畝以上的,種植早稻一次性獎補復墾費500元/畝、種植其他季別水稻一次性獎補復墾費400元/畝、種植旱糧一次性獎補復墾費200元/畝。對村集體流轉拋荒耕地復墾種糧的,30-50(含)畝一次性獎補復墾費5萬元、50-75(含)畝的一次性獎補復墾費10萬元、75-100(含)畝的一次性獎補復墾費15萬元、100畝以上的一次性獎補復墾費20萬元。此項補助可與其他補助政策疊加享受。此項補助不得與“農田基礎設施項目”重復。
六、加強農田水利建設
對相對連片50畝以上并已經流轉規模種植水稻的缺水田片給予水利設施建設扶持傾斜,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相關項目申報和驗收程序給予該種植水稻的經營主體補助2-10萬元。原則上個人投入不少于30%。此項補助不得與“農田基礎設施項目”重復。
七、鼓勵培育種糧新型經營主體
對新獲評漳平市級種糧經營主體(家庭農場、合作社、供銷農場社會化服務中心)每家一次性獎補5000元,種植早稻的獎補10000元。每年評選10戶水稻種植大戶,給予獎勵1萬元/戶。
八、鼓勵推廣“供銷農場”托管模式
對連片達到100畝以上的“供銷農場”水稻種植示范基地,按簽訂的全托管協議認定面積,每畝獎勵100元;對推廣“供銷農場”相對連片種植水稻面積達10畝以上的試點村,按簽訂的全托管協議認定面積,每畝補助10元;對達到2000畝全托管能力的社會化服務中心,給予獎勵3萬元;對達到3000畝全托管能力的社會化服務中心,給予獎勵5萬元。
以上種糧油扶持政策需按規范程序申報,可向所在鄉鎮(街道)鄉村振興服務中心、漳平市農業農村局或漳平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咨詢。各鄉鎮(街道)也應出臺扶糧政策措施,全力推進我市糧油生產。以上條文由漳平市農業農村局以及漳平市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負責解釋。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涉及的資金獎補政策以2024年1月1日為起算基準日。原《漳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穩定發展2023年糧食和油料生產的八條措施的通知》(漳政辦規〔202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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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