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00-0200-2024-00005
- 備注/文號:漳政規〔2024〕2號
- 發布機構:漳平市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1-25
- 有 效 性:有效
- 內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漳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漳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漳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保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ǘ┲贫ń洕蜕鐣l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對本辦法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全面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全面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民主決策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保障人民群眾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參與決策。
第七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決策原則,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證決策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公開原則,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依據和結果應當及時公開。
第十條 市司法局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工作。市政府所屬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定、執行和后評估等工作。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申報和決策事項執行情況納入績效考核。決策事項未按照規定申報或者執行的,予以扣除相應分數。
第二章 目錄管理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市司法局牽頭具體負責,其他各相關單位配合制定每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送審稿),報市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并報請市委同意后向社會公開發布。
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應包含決策事項名稱、承辦單位、完成時限等。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編制前,應當充分征集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意見,由有關單位研究論證后,決定是否納入決策事項目錄。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結合工作職責和重點工作計劃安排,提出下一年度擬納入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建議,向市司法局進行申報。
第十五條 提出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應當提交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可行性等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下列事項不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目錄:
(一)根據政府專項資金安排的具體支出項目;
(二)制定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
(三)處置突發事件;
(四)法律、行政法規對決策程序已經作出規定的事項。
第三章 決策啟動
第十七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市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主管部門研究論證;
(二)市政府所屬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出部門研究論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由建議、提案承辦部門研究論證;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收到建議的部門或者建議內容涉及的部門研究論證。
對前款決策事項建議進行研究論證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八條 市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決策草案應當合法合規、并與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相銜接。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
第二十條 決策事項涉及其他單位的職責,或者與其關系緊密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市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 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制定依據等內容,并附決策草案擬訂說明。
第四章 公眾參與和專家論證
第二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網絡平臺互動等多種方式聽取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第二十四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五條 決策事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可以召開聽證會。法律、法規、規章對召開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召開座談會的,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將會議的議題、議程和相關背景資料送達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和其他與會人員,并組織與會人員對重點問題進行專題討論。
第二十七條 對于決策事項涉及住房、文化教育、物價、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勞動就業、食品安全、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公共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民意調查,了解社會公眾對決策事項的認同和承受度。
民意調查需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載明調查事項、調查范圍、調查方式、調查獲得的各類意見和意見分析數據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采取網絡平臺互動的方式聽取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至少提前7日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做好決策草案的在線解釋、說明工作。
第二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各方面對決策草案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和建議,完善決策草案。對社會公眾反映集中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以適當的形式及時反饋。
第三十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
第三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堅持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第三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7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和專業機構的論證意見歸類整理、研究論證,需注重分析、研究持不同意見的專家、機構的論證意見,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三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形成決策草案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法律顧問或者公職律師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 決策事項可能對國家安全、政治安全、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或者可能引發輿情等其他重大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十五條 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進行風險評估:
(一)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調整;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中的房屋征收補償、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調整,房地產市場、物業服務管理等政策重大調整;
(二)水、燃氣、公共交通、教育、醫療、藥品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務價格以及涉及民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重大調整;
(三)涉及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農民土地征收征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四)可能對生態環境造成較大影響的;
(五)涉及人員多、敏感性強,可能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的重大活動;
(六)其他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三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有評估資格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風險等級、評估結論和對策建議、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決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風險;風險不可控的,在采取調整決策草案等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可以作出決策。
第六章 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八條 決策草案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前,應當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體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后提交討論。
第三十九條 決策草案經決策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后,由決策承辦單位決定是否送審。決定送審的,應當向市司法局報送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決策草案及其說明,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相關材料;
(二)公眾參與和意見采納情況,組織聽證的,應當提供聽證報告等相關材料;
(三)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五)決策承辦單位內部合法性初審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font>
第四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補充。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征求意見、咨詢論證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四十一條 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一般采取書面審查方式,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征求意見、調查研究、座談會、協調會、論證會等方式了解情況。
第四十二條 市司法局應當根據決策事項是否屬于決策機關法定權限,決策草案擬訂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等情況,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作相應修改。決策承辦單位對審查意見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的,應當在提請集體討論時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七章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四十三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并由市政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未經集體討論的,不得作出決定。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形成紀要,對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載明。
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審議決策草案,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市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列席會議,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專家、媒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旁聽會議。
第四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委請示報告。
第四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市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報紙、電視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決策承辦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檔案法律、法規的規定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實現重大行政決策年度目錄事項全部立卷歸檔。
第八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職責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執行方案,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向市政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并抄送決策承辦單位。
第四十九條 決策執行單位發現重大行政決策存在問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決策執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等嚴重影響決策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執行單位開展決策后評估:
(一)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四)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 決策執行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決策后評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組織開展,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決策后評估可以通過民意調查、抽樣檢查、評估審查等方式進行。
開展決策后評估,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參與評估。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協助做好決策后評估工作,提供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有關的材料和數據。
第五十二條 決策后評估應當重點圍繞下列內容開展:
(一)決策實施效果與決策預期目標的契合程度;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決策實施的資金使用情況;
(三)決策實施帶來的相關風險及負面影響;
(四)決策實施的主要經驗教訓和改進的措施建議等。
第五十三條 決策后評估完成后,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形成書面評估報告提交市政府,決策后評估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執行的成本與效益分析;
(三)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四)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相關建議;
(五)評估結論,提出繼續實施、停止實施、暫緩實施或者調整決策的評估意見或者建議;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執行中出現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情況緊急的,市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七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后果的,取消評估資格、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有關人員在決策過程中違反保密規定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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