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二、承租人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在漳平市獲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限定收入標準的,依法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和購買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并將其行為記入個人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一)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公共租賃住房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四)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3個月以上的;
(五)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拖欠租金3個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四、承租人接到騰退通知被收回所租賃房屋時,確有特殊困難的,給予六個月的過渡期限;拒不騰退的,自合同約定到期之日(或騰退通知規定的日期)起開始按市場租金標準加倍計租,并在適當范圍內公告通報,必要時住房保障機構可通過司法途徑強制其退出。
漳平市住房保障中心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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