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政綜〔2018〕136號
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漳平市救災款物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有關單位:
為了加強救災款物的管理,確保救災工作的有效運行,現將修訂后的《漳平市救災款物管理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漳平市救災款物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救災資金)的管理,切實保障災民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根據《福建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省政府第192號令)、《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住房災后恢復重建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6】116號)、《福建省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辦法》(閩財社【2017】60號)和《福建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閩民救【2016】228號)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市實際特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市民政部門應根據常年災情與財政部門協商編制救災資金年度預算,并在預算執行中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對年度預算進行調整。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災資金安排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補助標準。
第三條 救災資金堅持??顚S?、重點使用的原則,實行專項調撥管理,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擠占和挪用救災資金。
第四條 救災資金使用范圍和管理
(一)救災物資儲備庫、避災場所、減災宣傳教育基地等防災減災設施建設及維護等;
?。ǘ┚葹奈镔Y采購、儲備和調運等;
?。ㄈ暮本戎陀鲭y人員家屬撫慰;
?。ㄋ模┻^渡期生活救助,冬春生活困難救助;
(五)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
?。┓?、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指導標準
(一)應急期生活救助標準。按照人均100元的標準幫助緊急轉移安置人員解決基本生活困難。
(二)過渡期生活救助標準。對“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按照每人每天不少于15元1斤糧或20元、救助期限3個月的標準實施過渡期生活救助。
(三)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金標準。對因災遇難人員的家屬,按照每位因災遇難人員2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四)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標準。對冬寒、春荒期間存在口糧、衣被、取暖等困難的受災人員,按照人均100元標準安排口糧補助金,衣被取暖等補助視災情酌情考慮。
(五)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標準。按照人均100元標準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第六條 救災資金申報審批程序。各級民政部門在申請和發放救災資金過程中,必須堅持“五步驟”、“四程序”、“四公開”的工作辦法,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拔宀襟E”,即堅持“戶報、村評、公示、鄉審、市定”的申報審批步驟;“四程序”,即實行“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資金發放程序;“四公開”,即公示內容應實現救災資金總額公開、救助標準公開、救助對象公開、每戶接受救災款物數量公開等。
第七條 救災資金的分配和發放。救災資金的使用重點是受災困難群體,各鄉鎮(街道)民政部門要按照分類救助、重點救助原則,加大對重災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資金支持力度,優先做好受災特困戶、低保戶、五保戶和殘疾人家庭等群眾的救助,按標準規范施救,確保救災資金使用效益。
向受災人員發放自然災害救助資金,應當采取通過銀行賬戶直接撥付等社會化方式發放。
第八條 市里救災款的發放使用。市民政部門要根據災情和災民需求情況提出撥款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聯合下文撥付,要及時足額將上級和地方安排的救災資金落實到救助對象手中,原則上接到上級資金文件后的一個月內應分配下撥。
第九條 鄉鎮(街道)發放救災款物應由民政辦根據村委會提出到戶的名單、數額提出發放方案,經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定批準。
第十條 村(居)委會發放救災款物,應根據受災戶受災情況,由村民代表集體評議,村委會研究通過,張榜公布救助對象名單和救助款物數量等,無異議后,進行造冊上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
第十一條 鄉鎮(街道)民政辦發放救災款物,根據批準核實的名單,通知災民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領取核銷手續或到銀行營業所、信用社辦理領款手續;領取救災款物手續必須有鄉鎮(街道)民政干部和主管民政負責人簽字(蓋章)。
第十二條 市、鄉鎮(街道)民政部門要有專人負責救災款物的管理,并建立健全領取款物、核銷制度,做到手續完整、賬務清楚,對不符合救災款物使用規定,民政干部和財務人員有權拒絕支付。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救災款物使用、管理制度,實行自查、檢查相結合的辦法,做到賬目清楚、造冊規范、對象準確、發放及時。市每年組織全面檢查一次,重點抽查一次。鄉鎮(街道)每年自查二次。對救災款物發放、使用得當、效益顯著的鄉鎮(街道)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四條 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監察、審計部門,加強對救災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對貪污、截留或擅自改變救災資金用途的單位和個人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漳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漳平市救災款物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漳政綜【2006】14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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