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蔣振明:
身份證號碼:352626xxxxxxxx161X
住 址:漳平市新橋鎮逢湖村連坑路12號
我局于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 詢問筆錄;
2、 現場勘測筆錄;
3、 現場照片;
4、 龍巖市方正測繪有限公司違法用地位置圖;
5、 土地利用現狀更新成果圖;
6、 漳平市新橋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7、 基本農田保護圖等有關材料。
我局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福建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閩國土資文〔2013〕95號)文件的規定,我局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退還非法占用的99.34平方米集體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9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
他設施;
3、對非法占用99.34平方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處罰, 合計人民幣玖佰玖拾叁元肆角整(¥993.4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戶必須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指定的銀行如數繳款,收款單位:漳平市財政局(縣級金庫)。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或龍巖市自然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林志平、余振明
電 話:0597-7537186
地 址:漳平市江濱路626號
漳平市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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