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深化消防執法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閩委辦發〔2020〕6號)和《福建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探索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提高基層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水平,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目標任務
通過委托執法方式,將消防監督檢查權和部分行政處罰權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行使,推動加強基層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夯實鄉(鎮)火災防控基礎,打通基層消防行政執法“最后一公里”。
三、工作進展
本方案由市消防救援大隊牽頭起草《漳平市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實施方案》(初稿),并召開專題會議,征求
市委編辦、財政局、人社局、局法局等部門意見,修改后形成《漳平市鄉(鎮)消防委托執法工作實施方案》(送審稿),2021年4月25日上午市政府常務會通過。
四、范圍期限
本通知委托執法的實施范圍為漳平市,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委托執法的期限為止《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簽訂之日起兩年內。
五、主要內容
(一)委托執法機構:漳平市消防救援大隊。
(二)受委托執法主體:各鄉(鎮)人民政府。
(三)委托執法權限
1.監督檢查權。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監督檢查權。對消防安全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單位和個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違法單位和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處罰權。受委托鄉(鎮)按照委托權限范圍,由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對火災隱患經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建筑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根據《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根據《消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四)委托執法方式:市消防救援大隊應當與受委托鄉(鎮)簽訂《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明確委托執法的具體范圍和權限,并自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報送漳平市人民政府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五)委托執法程序
受委托鄉(鎮)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在委托權限范圍內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如實填寫《鄉(鎮)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督促當事人及時改正。對依法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受委托鄉(鎮)應當指派消防行政執法人員辦理,并以消防救援大隊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委托執法責任
市消防救援大隊對受委托鄉(鎮)的消防行政執法行為進行執法監督。受委托鄉(鎮)消防行政執法行為存在過錯、情節嚴重的,縣級消防部門可以解除行政執法委托協議。受委托鄉(鎮)超越委托權限范圍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或將受委托行政執法職權再次委托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鄉(鎮)自行承擔。
六、注意事項
受委托鄉(鎮)要建立行政執法檢查、執法公開、違法投訴舉報、案件報告以及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受委托鄉(鎮)消防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的所有消防行政執法行為,必須使用執法記錄儀全程錄像,相關視頻資料應存檔備查。
七、關鍵詞詮釋
無。
八、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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