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漳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漳平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關于調整公布漳平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權責事項清單的通知
漳僑辦〔2020〕1號
中共漳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漳平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關于調整公布漳平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權責事項清單的通知
各股室、直屬事業單位: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門權責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18〕76號》《政府部門權責清單規范》(福建省地方標DB35/1810-2018)及中共漳平市委統戰部“三定”規定,依法明確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權責事項4項。
權責事項清單實施主體和各責任單位要嚴格按照公布的權責事項清單履職盡責、擔當作為、規范用權,嚴格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切實維護權責事項清單的嚴肅性、權威性。
進一步推動行政權力公開運行。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在市政府網站、部門網站和網上辦事大廳公開權責事項清單,對權責事項清單中與企業群眾關系密切的事項,相應編制簡明易懂的服務指南和運行流程,方便公眾查詢使用,接受社會監督,推進行政權力運行陽光化。同時,要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釋等情況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及時做好部門權責事項清單動態調整工作。
進一步完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要強化權責事項清單對權力運行的制約作用,建立健全全過程標準化的權力運行監督機制,強化對權責事項清單執行情況的監督,明確監督問責的主體、流程和措施,并將權責事項清單執行情況納入部門年度績效考核范圍。
附件:漳平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權責事項清單
中共漳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漳平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2020年3月10日
| 附件 | |||||||
| 漳平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權責事項清單 | |||||||
| 公共服務(共4項) | |||||||
| 事項編碼 | 權責事項 | 子項 | 設定依據 | 事項 類型 |
內設機構或責任單位 | 行使層級 | 備注 |
| 1 | 華僑、歸僑、僑眷身份確認 (含2個子項) |
1.華僑身份確認 | 1.《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二條 華僑身份需要確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辦理。 2.《關于做好申請華僑、歸僑和僑眷身份確認事項的通知》(閩僑僑政〔2017〕15號) 四、辦理流程 (1)申請人通過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政府僑務部門的服務窗口或網絡平臺或閩政通APP申請,填寫申請材料。 (2)縣(市、區)政府僑務部門受理審核后,開具華僑、歸僑和僑眷身份證明。 |
公共服務 | 僑務和聯絡股 | 市級 | |
| 2.歸僑、僑眷身份確認 | |||||||
| 2 | 華僑回國定居 | 1.《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2016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第十一條華僑要求回本省定居的,由擬定居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受理。獲準定居后的落戶手續由擬定居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 2.福建省僑辦、公安廳《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辦法》(閩僑〔2019〕2號) 三、申請和受理 ……華僑來閩定居,由擬定居地的縣級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受理和初審,設區市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核準。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也可由縣級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準,由縣級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準的,一并書面函告縣級公安機關。 |
公共服務 | 僑務和聯絡股 | 市級 | ||
| 3 | 出具《不具備華僑身份認定書》 | 福建省僑辦、公安廳《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辦法》(閩僑〔2019〕2號) 三、申請和受理 ……華僑來閩定居,由擬定居地的縣級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受理和初審,設區市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核準。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也可由縣級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準,由縣級政府僑務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準的,一并書面函告縣級公安機關。五、辦理流程 ……縣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受理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對初審符合回國定居條件的,移送同級公安機關戶政管理部門核查。不具備華僑身份的,直接出具《不具備華僑身份認定書》(有效期6個月) |
公共服務 | 僑務和聯絡股 | 市級 | ||
| 4 | 對散居社會貧困歸難僑給予困難補助 | 1.省財政廳、省僑辦《關于提高散居社會貧困歸難僑困難補助的通知》(閩財行〔2017〕7號) 第三條 散居社會貧困歸難僑生活補助資金的發放標準是在落實城鄉低保制度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散居社會貧困歸難僑每人每月再固定給予一定標準的生活困難補助。 第四條 (二)……設區市財政局和僑辦應及時做好省級散居社會貧困歸難僑生活補助資金的發放工作。 2.《關于提高散居社會貧困歸難僑困難補助的通知》(閩財行〔2017〕7號) 在落實城鄉低保制度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發給的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由原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所需經費由省財政和市、縣(市、區)財政各負擔50%。 |
公共服務 | 僑務和聯絡股 | 市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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