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精神(智力)殘疾人證?
一、申請條件
符合精神(智力)殘疾標準,可向當地殘聯提出辦證申請。精神障礙者3周歲以下不定殘。
二、申請材料
1.申請人身份證和戶口本(第一頁和本人頁)復印件各一份、兩寸免冠近期白底彩照一張、殘疾人證申請表、殘疾評定表;
2.申請未成年人和精神、智力類殘疾人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證明材料;
3.精神殘疾評定應準備本縣或縣級以上公立醫院門診或住院病歷或疾病證明書供醫生參考;
4.智力殘疾評定應在本縣或縣級以上公立醫院進行智力測定,提供智力測定結果病歷或疾病證明供醫生參考。
三、評殘地點
市行政服務中心一樓辦證大廳的殘聯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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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