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16-0200-2022-00002
- 備注/文號:漳住建規〔2022〕2號
- 發布機構: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09
- 內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5部門 關于加強城鎮燃氣使用安全相關事宜的通告
全市使用城鎮燃氣的餐飲經營單位、燃氣用戶:
為有效減少燃氣安全隱患,堅決遏制燃氣事故發生,切實保障廣大餐飲經營業主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就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及切斷裝置、更換不符合條件燃氣軟管相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及切斷裝置
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是城鎮燃氣使用安全的責任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六條有關規定,“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裝、使用的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應符合《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4部門關于印發〈推進餐飲等行業用氣場所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安裝工作方案〉的通知》(閩建城〔2022〕3號)福建省燃氣報警裝置及安全設施選型基本要求。瓶裝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報警探測頭安裝一般距離地面0.3米以內,距離灶具4米以內。
請全市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遵照執行,8月31日前完成可燃氣體報警及切斷裝置安裝工作,逾期未安裝的停止供氣,同時執法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全市居民燃氣用戶應積極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及切斷裝置,應裝盡裝,爭取10月31日前安裝完畢。
二、更換不符合規定燃氣軟管
根據《燃氣工程項目規范》(GB55009-2021)要求,“當家庭用戶管道或液化石油氣鋼瓶調壓器與燃具采用軟管連接時,應采用專用燃具連接軟管,軟管的使用年限不應低于燃具的判廢年限”。天然氣、液化氣灶具的使用年限為8年左右,膠管的使用年限僅為18個月左右,不符合規范要求,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不銹鋼金屬波紋軟管。
請全市燃氣用戶及時更換不符合規定的燃氣軟管,逾期執法部門將按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有效期限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個月。
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漳平市應急管理局
漳平市商務局 漳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漳平市消防救援大隊
2022年8月5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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