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16-0500-2026-00011
- 備注/文號:漳住建規〔2026〕3號
- 發布機構: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5-14
- 內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漳平市涉瓶裝液化石油氣“黑氣”違法犯罪行為有獎舉報機制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嚴厲打擊瓶裝液化石油氣領域無照經營、非法充裝、跨區域經營、儲存銷售“黑氣”等違法犯罪行為,規范我市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經營秩序,防范化解燃氣領域重大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構建“人人參與、人人監督、共治共享”的燃氣安全治理格局,經研究,我局制定了《漳平市涉瓶裝液化石油氣“黑氣”違法犯罪行為有獎舉報機制》,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6年5月1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漳平市涉瓶裝液化石油氣“黑氣”違法
犯罪行為有獎舉報機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厲打擊涉瓶裝液化石油氣“黑氣”違法犯罪行為,強化燃氣安全社會共治,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福建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機制。
第二條 本機制適用于漳平市行政區域內涉瓶裝液化石油氣“黑氣”違法犯罪行為的舉報、受理、核查、處置、獎勵、保密及責任追究等工作。
第三條 舉報獎勵堅持合法合規、實事求是、屬地負責、部門聯動、首報首獎、專款專用、嚴格保密的原則。
第二章 舉報受理主體及職責
第四條 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籌負責涉瓶裝液化石油氣“黑氣”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線索的統一受理、登記甄別、分辦核查、結果反饋、獎勵審核與發放等全流程工作。
第五條 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應急管理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協同開展線索核查、聯合執法、案件移送、行刑銜接等工作。
第六條 受理及經辦單位對舉報人信息、舉報內容、核查材料、獎勵發放等全程保密,嚴禁泄露、通報被舉報人,嚴禁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三章 舉報范圍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本市范圍內下列涉瓶裝液化石油氣“黑氣”違法犯罪行為或重大安全隱患,均可舉報:
(一)未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擅自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
(二)未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非法跨區域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如跨省、市、縣售賣瓶裝液化石油氣;
(三)非法生產、充裝、倒充、儲存、運輸、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等行為,如:采用“大瓶倒小瓶”等形式倒灌、分裝液化石油氣,在住宅、車庫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非法儲存、銷售裝液化石油氣,使用私家車、三輪車等非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瓶裝液化石油氣等;
(四)向用戶提供非法制造、報廢、改裝的氣瓶或者超過使用期限、檢驗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氣瓶的,如:燃氣企業配送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生產日期至舉報時滿8年但無檢驗標識或生產日期至舉報時超過12年或掃描瓶身二維碼無充裝配送信息等;
(五)向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個人供應用于銷售的燃氣的;
(六)其他涉瓶裝液化石油氣違法經營行為。
第四章 舉報方式
第八條 舉報人可通過電話、線上、信函、現場等方式進行舉報,鼓勵實名舉報,鼓勵提供具體地址、當事人信息、照片、視頻、交易記錄等佐證材料。
(一)電話舉報:市住建局燃氣監管專線 0597-3272503。
(二)線上舉報:電子郵箱 zp7526007@163.com。
(三)信函舉報:漳平市行政服務中心六樓住建局燃氣管理站,郵編 364400。
(四)現場舉報:市住建局燃氣管理站、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九條 匿名舉報可提供有效聯系暗號或聯系方式,用于身份核驗與獎勵發放。
第五章 獎勵條件與標準
第十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給予獎勵:
(一)舉報線索真實、具體、可核查;
(二)線索未被監管部門掌握、未立案、未處置;
(三)經查證屬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隱患整改閉環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同一線索多人舉報的,獎勵首位有效舉報人;聯名舉報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按人數均分;一案多項違法的,按最高一檔獎勵,不重復計發。
第十一條 舉報人所舉報內容經屬地執法部門核查屬實并立案查處的,給予獎勵,獎勵標準(一次性發放)如下:
(一)經查實屬行政案件的:
1. 依法責令整改、不予罰款的,獎勵200元;
2. 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其中處予罰款,且涉案金額金額≤100萬元的,獎勵500元;
3. 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其中處予罰款,且涉案金額金額>100萬元的,獎勵1000元。
(二)經查實破獲刑事案件的,獎勵2000元。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獎勵:
(一)線索模糊、信息不全、無法核查的;
(二)已被查處、曝光、立案或已整改閉環的;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發現并上報的;
(四)以非法手段獲取線索、誣告陷害、弄虛作假、惡意舉報、騙取獎勵的;
(五)舉報人與被舉報人存在糾紛,以舉報施壓牟利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本機制規定的。
第六章 獎勵申領與發放
第十三條 線索核查結案后15個工作日內,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告知符合條件的舉報人獎勵事項。
第十四條 舉報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匿名舉報人憑約定信息核驗領取。逾期無正當理由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五條 獎勵資金納入市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接受財政、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 獎勵通過銀行轉賬發放,全程保密,規范留存發放憑證。
第七章 舉報人權利與義務
第十七條 舉報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個人信息及舉報內容受嚴格保密;
(二)依法按時領取獎勵;
(三)對處理結果或獎勵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核,受理單位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四)遭受打擊報復的,可投訴控告并依法追責。
第十八條 舉報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舉報內容真實客觀,不得捏造、誣告陷害;
(二)積極配合核查取證工作;
(三)不得非法取證、干擾執法、泄露辦案信息。
第八章 線索核查與處置
第十九條 接到舉報后24小時內完成登記、甄別、分辦。屬職責范圍的立即核查,涉及多部門的啟動聯合執法。
第二十條 對可能引發爆炸、中毒等重大險情的舉報線索,立即啟動應急處置,不受一般時限限制。
第二十一條 一般線索10個工作日內辦結;復雜線索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形成核查報告與閉環處置意見。
第二十二條 查實違法依法從嚴快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安全隱患立即整改、清零銷號。
第二十三條 辦結后5個工作日內向舉報人反饋結果(涉密信息除外)。
第九章 保密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電話、住址、舉報內容等信息,嚴禁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線索、冒領套取獎勵資金的;
(二)故意泄露舉報人信息或舉報材料的;
(三)徇私舞弊、壓案不查、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四)打擊報復舉報人的。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弄虛作假、誣告陷害、騙取獎勵的,追回獎金,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機制由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機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本市原有相關規定與本機制不一致的,以本機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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