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16-0500-2025-00041
- 備注/文號:漳住建規〔2025〕4號
- 發布機構: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9-30
- 內容概述: 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落實臺胞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范區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和《龍巖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認真落實臺胞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龍建住函〔2024〕18號)有關規定,結合漳平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對象
持有合法有效臺胞證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并在漳平市就業創業滿6個月以上的無房臺灣同胞家庭,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二、申請與審核
(一)提交材料
1. 臺胞證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
2. 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未婚的提供未婚聲明;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
3. 就業臺胞需提供勞動合同;創業臺胞需提供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完稅證明等創業材料;
4.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動產登記機構房產查詢材料。
(二)實施程序
1. 符合上述申請條件的臺胞可通過“閩政通”app線上提出申請(臺胞證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上傳到附件“臺胞證或臺灣居民居住證”欄,屬于就業的將勞動合同上傳到“勞動合同”欄),或線下至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工業園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申請時保障類型選擇其他。
2. 經臺胞居住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市工業園區管委會等部門按職能分工開展審核。
3. 根據審核結果,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對象在“閩政通”app及我市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
4. 公示無異議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建立輪候名單,給予優先保障。
5.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據輪候名單和房源情況安排選房并簽訂租賃合同。保障家庭在規定時間內未參加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
6. 公租房租金繳交標準按現行標準執行。
三、使用和退出
(一)當保障家庭的人口、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到市住房保障中心辦理信息變更登記。
(二)承租人應當遵守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有關規定,在租賃期間不得將住房擅自出租、出借、調換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閑置、空置;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用途;未經批準不得另行裝修。違反上述違規行為,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門應責令其立即改正。對拒不改正且情節嚴重的,取消保障資格,所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三)分類保障對象可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或具有擔保資格的個人承擔擔保責任。對不符合保障條件的,按照漳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關政策,及時辦理退房手續。
漳平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9月30日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