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11-0100-2021-00001
- 備注/文號:
- 發布機構:漳平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7
- 內容概述: 漳平市司法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漳平市司法局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印發〈關于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閩委辦發〔2018〕27號)、《中共龍巖市委辦公室、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漳平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巖委辦發〔2018〕27號)和《中共漳平市委辦公室、 漳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漳平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漳委辦發〔2018〕16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漳平市司法局(以下簡稱市司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中共漳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委依法治市辦)設在市司法局,接受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承擔其具體工作,組織開展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督促有關方面落實委員會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設置中共漳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負責處理市委依法治市辦日常事務。市司法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市委依法治市辦相關工作,接受市委依法治市辦的統籌協調。
第四條 市司法局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市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法治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法治漳平建設的政策研究,提出推進法治漳平建設的措施和工作建議;協調有關方面提出法治漳平建設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全面推進依法治市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的督察工作。
(二)負責全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工作。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向龍巖市政府和漳平市人大常委會報備工作。負責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三)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市政府各部門以及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指導、監督全市法律顧問工作。
(四)承辦市政府依法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工作,組織、協調或承辦以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和以市政府為賠償義務人的行政賠償等事項,組織、協調或承辦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指導、監督全市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調解工作,開展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六)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組織開展刑滿釋放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七)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監督、管理律師、公證、法律援助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依法承擔司法行政審批工作。
(八)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物資裝備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钍褂?;指導、協調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信息化建設。
(九)規劃、協調、開展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負責本系統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培訓工作。
(十)按規定承擔安全生產方面相關職責。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五條 市司法局設9個內設機構,均為正股級。
(一)綜合股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事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擬訂并督促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司法行政課題調研工作,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統計、信訪、政務公開和新聞發布等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絡建設;管理局機關的財務,指導和監督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物資裝備的計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安全保衛、資產管理、車輛管理、基本建設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相關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組織開展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隊伍建設、精神文明建設以及干部教育、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干部考核、任免、獎懲工作;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資福利、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司法行政系統干部教育培訓規劃;負責本系統干部評先評優工作。
(三)社區矯正管理股
負責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組織開展相關宣傳、培訓和理論研究。實施對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扶工作。組織社會力量和志愿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四)行政復議與應訴股
受理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組織、協調或承辦以市政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和以市政府為賠償義務人的行政賠償案件;組織、協調或承辦以市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及相關行政訴訟案件;承辦龍巖市政府行政復議監督案件;處理涉及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的來信來訪事項。辦理全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案件登記、統計分析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指導、監督全市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起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等配套工作制度;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規定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股
負責全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工作;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負責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向龍巖市政府和漳平市人大常委會報備工作;承擔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承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申請;承擔組織、指導全市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六)行政執法協調監督股
指導、監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或參與檢查重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組織或參與全市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以及開展有關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和規范行政裁量權工作。辦理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管理事宜,協調處理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依法糾正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行為。研究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等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普遍性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組織、協調或擬訂有關配套的政府文件和答復意見。負責督促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負責本市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審查認定和公布,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和申領行政執法證件、執法資格認定、執法證件發放。負責全市“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治協調工作。指導行政裁決工作。
(七)普法與依法治理股
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鄉鎮(街道)各部門“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指導、監督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指導、檢查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指導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承擔統籌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宣傳工作。開展全面依法治市理論與實踐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議。組織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關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設法治漳平、推進依法行政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擬訂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中長期規劃、重大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全市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負責擬訂全面依法治市決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計劃,開展重大專項督察,提出督察意見、問責建議。推動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
(八)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股
負責制定保障人民群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負責面向社會征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指導人民團體、群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開展基層司法所建設。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組織開展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負責刑釋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九)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指導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臺建設工作。指導、監督律師行業和基層法律服務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負責所屬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日常監督管理;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進行初審。受理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進行調查;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的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提出處罰建議。監督、指導公證行業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對公證機構的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執業活動、質量控制、內部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對推選出來的公證機構的負責人進行核準。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
負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承擔部門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受理、辦理等工作;負責權責清單的管理工作。
政治處 根據工作需要,由政治處管理人事教育股。
機關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設立,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第六條 市司法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政治處主任1名(副科長級);股級職數11名(含黨務干部1名)。
第七條 派出機構
1.漳平市司法局菁城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3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2.漳平市司法局桂林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3.漳平市司法局蘆芝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4.漳平市司法局和平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5.漳平市司法局永福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3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6.漳平市司法局雙洋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7.漳平市司法局新橋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3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8.漳平市司法局溪南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9.漳平市司法局象湖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10.漳平市司法局赤水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11.漳平市司法局官田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12.漳平市司法局拱橋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13.漳平市司法局吾祠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14.漳平市司法局靈地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15.漳平市司法局西園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16.漳平市司法局南洋司法所,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行政編制2名。設所長1名、副所長1名。
鄉鎮(街道)司法所的主要職責:指導管理人民調解、特定領域行業專業調解、基層行政調解工作,參與調解處理疑難復雜矛盾糾紛;組織開展基層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導轄區內基層法治建設;受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開展法律咨詢服務,負責法律援助初審,提供律師、公證、司法鑒定等法律業務需求指引;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所、鄉鎮(街道)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工作;具體承擔或協調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村(社區)法律顧問工作;參與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完成市司法局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事務。
第八條 市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由中共漳平市委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漳平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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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