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11-0500-2025-00006
- 備注/文號:漳政行復〔2024〕18號
- 發布機構:漳平市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07
- 內容概述: 漳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被申請人漳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方某對被申請人漳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舉報龍巖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銷售商品涉嫌缺斤短兩和產品質量問題不予立案行政行為不服,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全國12315舉報平臺(www.12315.cn)關于舉報編號“1350881002024051097*****”在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不立案”的決定,并重新調查核實后回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2024年4月20日在拼多多店鋪“某食品專營店”支付7.92元購買“花生”500g,訂單編號:240420-431200746883***,產品包裝標識【生產商】龍巖某食品有限公司,問題一花生標識重量為500g,實際稱重凈含量為491g,存在缺斤少兩牟利情形;問題二摻入較多黑褐色萎暗、有較多黑斑的花生,食用味道苦澀有異味,快速測試花生含有大量霉菌;問題三花生快速測試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殘留;此花生產品屬于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對人體產生較大傷害;請求對生產、銷售有重大食品安全情形進行調查、查處,對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等問題抽檢、風險評估。2024年5月10日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進行實名舉報。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后,對申請人所舉報的產品問題事項做了一些調查核實,于2024年5月21日將作出的“不立案”的決定及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 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于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申請人已提供了產品稱重、感官判斷、霉菌和二氧化硫殘留量測試,符合立案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食品經營者應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和其他合格證明,食品經營企業還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開保存相關憑證,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本案中,被申請人在僅向被舉報人調取了與本案產品無關的其他的檢測報告后即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明顯不當且被申請人的不立案回復理由4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是舉報并非投訴。申請人的主觀判斷和測試等,確實不能作為法律依據,但可作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的一個食品安全的舉報問題線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一)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投訴舉報,應當立即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社會危害;第三十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用國家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抽查檢測,抽查檢測結果表明食用農產品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隱患的,銷售者應當暫停銷售;抽查檢測結果確定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但被申請人并未做任何抽檢、風險評估保障食品安全。被申請人的簡單認定,沒有針對舉報的違法事項調查了解企業的產品質量檢測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項目和程序開展,沒有對產品的質量特別是“產品凈含量、霉菌、二氧化硫殘留量”等進行實質性檢測,對申請人舉報的問題事項“抽檢、風險評估”等是否符合法定規定也并未回復,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不立案”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等相關規定。被申請人通過第三方證照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未充分全面履行市場監督的職責的行為應予糾正。綜上,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申請人為其投訴舉報產品的消費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作出的答復,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申請人應當認定為行政相對人,故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不立案的行政行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故申請人2025年5月21日之前申請行政復議均在申請期限內。
申請人為證明其主張向本機關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1.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2.申請人全國12315平臺實名認證截圖;3.全國12315舉報記錄截圖;4.交易成功截圖1份;5.案涉花生稱重圖片及快速測試結果圖片1份。
被申請人辯稱:1.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請人再次舉報件之前,已經于2024年5月6日收到申請人關于龍巖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在“抖音”平臺銷售計量不足、產品質量存在問題花生的舉報件,于2024年5月16日對龍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漳平市西園鎮***號進行現場核查,法定代表人陳某現場配合檢查。營業執照登記情況為:名稱:龍巖某食品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881MA8UM*****;法定代表人:陳某;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者名稱:龍巖某食品有限公司;許可證編號:SC118350881*****。現場未發現定量包裝好的花生,據當事人稱該公司日常銷售的花生只有銷售商訂貨后才進行定量包裝。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的成品倉庫,倉庫內存放大編織袋盛裝各種口味的成品花生,打開檢查未發現黑褐色、有較多黑斑的花生。當事人現場提供花生生產投放記錄表和炒貨產品自檢報告復印件各1份,并提供2023年7月份送檢合格的花生《檢測報告》復印件5份。2.被申請人經現場核查了解,因未發現龍巖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申請人舉報的違法行為,涉嫌違法證據不足,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3.根據全國12315平臺統計,申請人自平臺開通以來,共投訴1次,舉報792次,已超出正常的舉報范疇。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舉報件后,及時進行了現場核查,按規定履行了監管職責,鑒于龍巖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證據不足,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決定不予立案,被申請人的上述行政行為程序合法,處置適當,依法應當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為證明其主張向本機關提供了如下證據材料:1.被申請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復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3.法律依據;4.行政執法證復印件(2人);5.福建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6.全國12315平臺(2021新版)舉報人方某信息截圖。7.龍巖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計量不足、產品質量存在問題的花生案卷宗1卷(42頁)。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20日15時49分,申請人在拼多多平臺上的“某食品專營店”店鋪向某食品有限公司購買了1袋500g的蒜香花生,訂單編號240420-4312007468*****,于當日支付商品貨款7.92元,發貨時間2024年4月21日,成交時間2024年4月23日,物流信息顯示已簽收,方某,武漢萬科漢陽*****店。2024年5月10日,申請人通過全國12315平臺向被申請人漳平市舉報龍巖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缺斤短兩和產品質量問題,舉報單號13508810020240510971*****,舉報內容為“本人于2024年4月20日拼多多店鋪“某食品專營店”支付7.92元購買“花生”500g,產品包裝標識【生產商】龍巖龍葉食品有限公司,問題一花生標識重量為500g,實際稱重凈含量為491g,存在缺斤少兩牟利情形;問題二摻入較多黑褐色萎暗、有較多黑斑的花生,食用味道苦澀有異味,快速測試花生含有大量霉菌;問題三花生快速測試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殘留;此花生產品屬于有毒有害食品,食用對人體產生較大傷害(商品購買頁面、產品實物、測試等詳見附件圖片);請求對生產、銷售有重大食品安全情形進行調查、查處,對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等問題抽檢、風險評估,對商家的違法行為線索提交給抖音平臺對店鋪進行扣分、刪除違法鏈接等,并將處理過程、結果和相關材料證明報告等回復,以便本人申請行政復議、起訴等維權,謝謝?!?024年5月16日,被申請人兩名行政執法人員對龍巖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漳平市西園鎮*****號進行核查,現場未發現定量包裝的花生,據被舉報人稱該公司日常銷售的花生只有銷售商訂貨后才進行定量包裝。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了被舉報人成品倉庫并開袋查驗了大編織袋盛裝的各種口味成品花生,現場未發現龍巖某食品有限公司存在申請人舉報的違法行為,涉嫌違法證據不足,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被申請人決定不予立案。2024年5月21日,被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臺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服,于2024年7月29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及證據郵寄至漳平市司法局。
本機關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民事主體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可依法投訴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申請人于2024年4月20日通過拼多多平臺“某食品專營店”店鋪向龍巖某有限公司購買1袋500g花生,于2024年5月10日向被申請人提供購買截圖、照片等材料舉報該商家存在缺斤短兩和產品質量問題,要求被申請人查處。因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為自行拍攝的照片,無法證明申請人收到該商品時的實際情況,申請人該主張本機關不予采信。根據全國12315平臺統計,申請人方某自平臺開通以來,共投訴1次,舉報792次。2024年5月10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5月16日依法對被舉報人生產銷售情況進行現場核查,未發現被舉報人存在申請人舉報的違法行為或食用農產品安全問題,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履行相應職責,與事實不符,本機關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漳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1日對申請人方某所舉報事項不予立案行政行為。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漳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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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