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15-0500-2025-00067
- 備注/文號:漳自然資〔2025〕31號
- 發布機構:自然資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23
- 內容概述: 關于漳平市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第91號提案辦理情況的答復
關于漳平市政協十一屆四次會議第91號提案辦理情況的答復
溫煥平委員:
您提出關于《鄉鎮閑置土地開發利用的建議》的提案收悉,現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盤活鄉鎮閑置土地資產對推動鄉村振興、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具有重要意義,相關建議與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導向高度契合,現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就具體建議進行答復。
一、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耕地利用率
部分耕地被農民棄耕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對閑置耕地,縣級以上政府有權要求限期整改或組織復墾。
建議中提出的“通過農業農村局和自然資源局專業指導,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更低利用率”,可依據《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向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農田水利、土壤改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改善耕地條件。同時,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可引導農民通過土地流轉、托管等方式,將低效益耕地集中經營,提高土地產出效率。
二、盤活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保障農民權益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住宅。《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十二條明確,國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住宅。根據《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在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經營等方式盤活閑置宅基地。
建議中“保障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盤活閑置宅基地”的舉措,符合法律要求。具體實施時,需嚴格遵循法定程序,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確保農民知情權、參與權和收益權。
三、統籌規劃閑置土地,加強國有建設用地盤活指導
對于鄉鎮企業、村級學校等國有建設用地閑置問題,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及《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政府有權通過收儲、置換、轉讓等方式盤活利用。同時,《國土空間規劃法(征求意見稿)》強調,需將閑置土地利用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優化用地布局。
建議中“加強統籌規劃,制定合理開發方案”的思路,可通過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詳細規劃,明確閑置國有建設用地的用途和開發時序,并依據《劃撥用地目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等,規范土地供應和盤活流程。
鄉鎮閑置土地開發利用需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堅持農民主體地位,遵循市場規律。如有具體法律適用問題,可聯系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咨詢,共同推動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感謝您對自然資源和鄉村振興工作的關注與支持!
領導署名:陳嘉陽
聯系電話:0597-7539396
聯 系 人:劉延峰
漳平市自然資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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