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15-0500-2022-00099
- 備注/文號:
- 發布機構:自然資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2-18
- 內容概述: 行政處罰決定書
漳自然資行罰〔2022〕0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陳志堅
身份證號碼: 352602xxxxxxxx0394
住址: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鎮石洪村石林組37號
我局于
經核對土地利用現狀更新成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基本農田保護圖,所涉及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紅線范圍內符合漳平市永福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位于允許建設區。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屬違法用地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詢問筆錄;
2.現場勘測筆錄;
3.現場照片;
4.龍巖市方正測繪有限公司違法用地位置圖;
5.土地利用現狀更新成果;
6.漳平市永福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圖(局部);
7.基本農田保護圖。
我局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的通知》(閩國土資文[2013]95號)文件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172.00平方米國有土地;
2.沒收在非法占用172.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
3.對非法占用172.00平方米土地,處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計人民幣壹仟柒佰貳拾元整(¥:1720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你戶必須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指定的銀行如數繳款,收款單位:漳平市財政局(縣級金庫)。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或龍巖市自然資源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 范學泳、余振明
電 話:0597 -7534407
地 址:漳平市江濱路626號
漳平市自然資源局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