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15-0500-2022-00098
- 備注/文號:
- 發布機構:自然資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5-14
- 內容概述: 行政處罰決定書
漳自然資行罰〔2022〕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張祖安,男,漢族
身份證:352602xxxxxxxx1212
地址:福建省漳平市溪南鎮下林村
我局于2022年3月22日對你非法占地建設一案立案調查,現已終結。
經查:你于2021年3月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占用漳平市溪南鎮下林村和上坂村(小地名土坑后)集體土地建設,現已建好二幢鋼架結構的鋼棚廠房,并投入使用,用于再生資源回收加工(裝香菇及其他農產品塑料框)。經漳平市三維測繪有限公司和辦案人員現場勘驗:你占用的土地存在林地和非林地情形,占地總面積5279.52平方米(含林地面積2837.4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積3912.36平方米,建筑總面積3912.36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1367.16平方米?,F已建好:
1.其中鋼棚房2幢,占地面積3912.36平方米,建筑面積3912.36平方米;
2.水泥地面硬化面積1367.16平方米。
經核對土地利用現狀更新成果,你建設所占用土地地類為:
(1)下林村集體土地面積2568.41平方米,其中有林地602.34平方米、溝渠6.03平方米、其他草地1960.04平方米。
(2)上坂村集體土地面積2711.11平方米,其中占用水田335.58平方米、有林地2235.07平方米、溝渠6.04平方米、田坎134.42平方米。
經核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你占用所涉及的土地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位于漳平市溪南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有條件建設區范圍內。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屬非法占地建設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 詢問筆錄;
2. 現場勘測筆錄及附圖(漳平市三維測繪有限公司測繪違法用地位置圖);
3. 現場照片;
4.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區圖;
5. 基本農田保護圖(局部);
6. 土地利用現狀更新成果。
我局于2022年4月27日依法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你在4月28日收到后五日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和1999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據《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執行標準的通知》(閩國土資文〔2013〕95號)文件的規定,決定對你處罰如下:
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5279.52平方米集體土地;
二、沒收在非法占用的5279.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設施(詳見沒收財物清單);
三、對非法占用土地2106.52平方米,給予每平方米15元罰款,計人民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柒元捌角整(¥31597.8元);
四.對非法占用耕地335.58平方米給予每平方米20元罰款,計人民幣陸仟柒佰壹元壹元陸角整(¥6711.6元)。
以上三、四項合計罰款叁萬捌仟叁佰零玖元肆角整(31597.8元+¥6711.6元=38309.4元)。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必須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指定的銀行如數繳款,收款單位:漳平市財政局(縣級金庫)。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依法向漳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件:沒收財物清單。
漳平市自然資源局
2022年5月14日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閩公網安備 35088102000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