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112-2500-2024-00010
- 備注/文號:漳財購〔2024〕1號
- 發布機構:財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11
- 內容概述: 漳平市財政局關于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預算單位,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根據《龍巖市財政局關于持續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的通知》(龍財購[2024]1號)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
(一)保障市場主體自由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推進政府采購統一大市場建設,不得實施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行為。不得要求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前進行不必要的登記、注冊,或者要求設立分支機構,設置或者變相設置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障礙。不得違規設立政府采購“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不得將在本地注冊企業或者建設生產線、采購本地供應商產品、進入本地扶持名錄等與中標(成交)結果掛鉤。
(二)保障各類企業公平競爭。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規模、成立年限、投資者國別、產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條件等,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性待遇。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采購項目外,不得區別對待內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不論其供應商是內資還是外資企業,均應依法保障其平等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
(三)保障代理機構依法從業。凡在福建政府采購網登記成功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即可開展業務,不得強制要求代理機構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代理機構。
二、加強政府采購需求管理
采購人對采購需求管理負有主體責任,依法開展市場調查、價格測算和采購需求研究,對采購需求和采購實施計劃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負責。采購人要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建立健全本單位政府采購內部控制制度、一般性審查制度和重點審查制度。采購文件應充分體現采購需求,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設置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
三、全面推進政府采購意向公開工作
采購人應嚴格按規定全面公開政府采購意向,保證所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提前30日以上公開政府采購意向,提高政府采購透明度。
四、降低政府采購交易成本
(一)合理收取采購代理服務費。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供應商免費提供采購文件。政府采購項目代理服務費由采購人與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公開、公正、平等、自愿、有償原則協商確定。
(二)規范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政府采購項目不得收取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外的其他沒有法律依據的保證金,不得將到期應退回的履約保證金轉為質量保證金。支持企業以支票、匯票、本票、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企業信用等情況免收或少收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
按時退還保證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及時退還投標(響應)保證金,即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自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對于因故延期的項目,周期較長時應退還投標(響應)保證金,并相應調整重新提交保證金的時間。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合同義務履行完畢,采購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退還履約保證金。
(三)推進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暢通政府采購中小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融資“橋梁”,采購項目可實行全流程線上融資。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要積極宣傳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政策,各采購人應積極配合中標(成交) 供應商做好合同融資有關工作,切實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的問題。
(四)及時確認采購結果并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采購人應在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福建省政府采購網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
(五)加快政府采購合同簽訂和資金支付。采購人應盡量縮短采購合同簽訂時間,不得晚于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以電子的方式訂立合同(即簽訂電子合同)。鼓勵采購人向具備條件的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額30%的預付款,對于中小企業,該比例適當提高至50%以上。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采購人原則上應當自收到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或職能調整、人員更替等為由拒簽合同或支付款項。
五、提高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份額
根據《福建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大政府采購支持中小企業力度的通知》(閩財規〔2022〕13 號)要求,采購限額標準(貨物、服務50萬元,工程60萬元)以上,200 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400 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面向中小企業的預留份額為40%以上。
六、優化政府采購法治環境
(一)加強信用監管。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應規范自身的政府采購行為,我局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在福建省政府采購網集中曝光。采購人、代理機構應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加強信用信息運用,促進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法治環境。
(二)優化質疑投訴處理機制。對供應商提出的質疑和投訴,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答復和處理。財政部門受理投訴的渠道和方式在“福建省政府采購網”公開,供應商可通過現場、郵寄等多途徑投訴。在盡職盡責審查前提下,提高投訴處理效率。?
漳平市財政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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