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號:LY07507-0400-2025-00037
- 備注/文號:漳防減救災委〔2025〕2號
- 發布機構:漳平市應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0-24
- 內容概述: 漳平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關于印發《漳平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防減救災委各成員單位:
根據《龍巖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市防減救災委委托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編制了《漳平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漳平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同時,請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漳平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2025年10月24日
漳平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關于印發《漳平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應急管理廳、龍巖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災害救災救助運行機制,提高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害處置保障能力,提升救災救助工作法治化、制度化和規范化水平,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有保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和受災群眾利益。
1.2 編制依據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福建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福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龍巖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龍巖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漳平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突發事件應對有關法律法規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時市級層面開展的災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實把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實處;堅持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參與、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推動防范救援救災一體化,進一步規范災前準備、災中應對、災后恢復等全周期救災救助工作,實現高效有序銜接,強化災害防抗救全過程管理。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福建省、龍巖市有關決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統籌指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救助活動,主要包括:
?。?)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查、災情趨勢研判及救災救助需求評估;
?。?)協調解決自然災害救助重大問題,并研究提出支持及配套措施,推動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防減救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加強與災區的工作溝通;
?。?)調度災情和救災工作進展動態,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以及災區需求,并向市防減救災委各成員單位通報;
?。?)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損失核查評估,督促災區做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跟蹤督促災害救助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推動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見效,做好中央、省、龍巖市及本級下達的救災款物監管和社會救災捐贈款物跟蹤管理。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2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成員單位
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并負責指導、協調本系統的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對市級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決策和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的災情核查評估、災害救助和災后恢復重建提出建議意見,必要時參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 災害救助準備
市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應急(地震)等市直部門要及時向市防減救災委、市應急管理局及履行救災職責的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市自然資源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市防減救災委、市應急管理局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區域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對可能發生的災情做出預估研判,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鄉鎮(街道)通報預警預報信息,提出自然災害救災救助準備工作要求;
(2)加強應急值班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分析評估,及時調整防災抗災救災相關措施;
(3)通知市發改局做好應急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局應急運輸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相關工作;
(4)提前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形勢,檢查指導各項災害救助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5)根據工作需要,向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通報災害救助準備工作情況,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6)協調市氣象、水利、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應急(地震)等市直部門,依法向社會發布預警及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4 災情信息報告和發布
市應急管理局按照突發災害事件信息報送的要求,及《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調查制度》等有關災害事件信息報送規定,做好災情信息統計報送、核查評估、會商核定和部門間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告
4.1.1 鄉鎮(街道)及有關市直部門應嚴格落實災情信息統計報告責任和制度,確保災情信息報告及時、準確、全面,不得謊報、瞞報、漏報、遲報信息,不得偽造和篡改統計數據。
4.1.2 災情信息初報。對于突發性自然災害,在災害損失發生后,村(居)一般應在 30分鐘內將災情信息上報鄉鎮(街道),鄉鎮(街道)應在1個小時內向漳平市人民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初步情況。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災情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完成災情數據審核、匯總,向市政府、龍巖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對于造成人員死亡或其他嚴重損失的較大以上災害,同時上報省應急管理廳。
4.1.3災情信息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鄉鎮(街道)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鄉鎮(街道)每日8時30分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時的災情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每日9時前匯總轄區內災情向龍巖市應急管理局報告。重要災情應及時報告。
4.1.4 災情信息核報。鄉鎮(街道)應在災情穩定后3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向市政府、龍巖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并向市直相關部門通報。
4.1.5 對于干旱災害,受災地鄉鎮(街道)應在旱情初顯,且群眾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應當及時會商氣象、水利、農業農村等部門確定災害發生情況,向市應急管理局進行初報,由市應急管理局匯總數據上報龍巖市應急管理局。在旱情發展過程中,受災地鄉鎮(街道)每10日至少續報一次災情,對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干旱災害每5日逐級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市應急管理局及時開展災情核定并上報。
4.1.6 市政府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由防減救災委或市應急管理局針對較大以上自然災害過程、年度災情等,及時組織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會商,通報災情信息,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確保災情數據口徑一致。災情信息要及時通報本級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
4.2 災情信息發布
受災地鄉鎮(街道)要主動通過應急廣播、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單位應配合做好預警預報、災情等信息發布工作。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
災情穩定前,市防減救災委或市應急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市級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災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響應為最高級別。
5.1 一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ㄒ唬┪沂行姓^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一級響應:
?。?)全市因災死亡和失蹤10人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
(2)全市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
?。?)全市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500間或500戶以上;
(4)全市因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市政府救助農牧業人口4萬人以上。
?。ǘ垘r市防減救災委或市委、市政府認為需要啟動一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防減救災委或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提出啟動一級響應的建議,由市防減救災委報市委、市政府決定。必要時,市委、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一級響應。
市防減救災委或市應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防減救災委名義下發啟動響應的通知,同時向龍巖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并請求針對我市災情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委托市防減救災委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街道)災害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主持或委托市防減救災委主任主持召開災情和救災工作會商會議,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及受災鄉鎮(街道)參加,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部署災害救助工作,對支持受災鄉鎮(街道)的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有關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及時向龍巖市防減救災委報告。
(2)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率領或指定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率領由市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根據災情發展和救災工作需要,市防減救災委可派出先期工作組,赴受災鄉鎮(街道)指導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防減救災委和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減救災委報告有關情況。必要時,市防減救災委組織涉災部門及專家進行災情及災區需求評估。
?。?)根據受災鄉鎮(街道)需求申請和災情,經市政府批準,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在啟動應急響應后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受災鄉鎮(街道)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局向受災鄉鎮(街道)緊急調撥生活類應急救災物資,并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相關領域的救災救助資金;市交通運輸局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向龍巖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申請龍巖市級以上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龍巖市級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后,經漳平市人民政府批準,及時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各受災鄉鎮(街道)。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救災資金支持。
(5)市防減救災委迅速協調市消防救援大隊、市森林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積極幫助受災地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國有資產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市國投公司”)督促市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災工作。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鄉鎮(街道)統籌安置受災群眾,加強集中安置點管理服務,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衛健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鄉鎮(街道)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市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發改、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應急、發改、工科等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漳平金融監管支局等督促指導做好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市住建局指導災區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組織指導做好城區應急供水保障工作。市水利局指導災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市工科局依職責指導災區開展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工作,組織專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交通運輸局指導災區公路設施修復。龍巖通信管理發展辦公室漳平駐地辦(以下簡稱為“市通管辦”)指導災區通信工程修復,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鐵路發展中心指導協調災區鐵路設施修復。
?。?)市自然資源局及時提供應急技術支撐,組織專家開展指導服務對災情進行分析、指導、協助監測預警等。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受災地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指導督促受災地開展因災導致的次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根據災害救助需要提供相關技術支撐。
?。?0)市民政局牽頭組織協調向社會發布接收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會同有關部門申請國家、省、龍巖級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家、省、龍巖、漳平救災捐贈款物,會同有關部門按市政府要求分配捐贈款物。市應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強受災人員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等政策有效銜接,協同聯動,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政府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11)市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市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建立新聞發布與媒體采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融媒體中心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2)災情穩定后,根據市委、市政府和省、龍巖市應急管理局關于災害評估有關規定和要求,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市相關涉災部門開展災情核查評估,或會同市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鄉鎮(街道)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3)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4)市防減救災委或市應急管理局及時匯總各部門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并按有關規定要求上報龍巖市防減救災委、應急管理局。
5.2 二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ㄒ唬┪沂行姓^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二級響應:
?。?)全市因災死亡和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全市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5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全市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750間以上、1500間以下或250戶以上、500戶以下;
?。?)全市因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農牧業人口3萬人以上、4萬人以下。
?。ǘ┦形⑹姓J為需要啟動二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二級響應的建議,并報市防減救災委主任決定。必要時,市防減救災委主任直接決定啟動二級響應。
市防減救災委或市應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防減救災委名義下發啟動響應的通知,同時向市委、市政府和龍巖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并請求龍巖應急管理局針對我市災情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2.3 響應措施
市防減救災委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街道)災害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市防減救災委主任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主持召開災情和救災工作會商會議,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及受災鄉鎮(街道)參加,會商研判災情和救災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對支持受災鄉鎮(街道)的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重要情況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和龍巖市防減救災委或龍巖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市防減救災委主任率領或指定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率領由市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災區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市防減救災委和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減救災委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有關情況。
?。?)根據受災鄉鎮(街道)需求申請和災情,經市政府批準,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在啟動應急響應后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受災鄉鎮(街道)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局部門向受災鄉鎮(街道)緊急調撥生活類應急救災物資,并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相關領域的救災救助資金;市交通運輸局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
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向龍巖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申請龍巖市級以上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龍巖市級下撥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后,經漳平市人民政府批準,及時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下撥各受災鄉鎮(街道)。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救災資金支持。
(5)市防減救災委協調市消防救援大隊、市森林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幫助受災地轉移受災群眾、運送發放救災物資等。市國投公司督促市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6)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鄉鎮(街道)統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衛健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鄉鎮(街道)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
?。?)市公安局加強災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發改、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市應急、發改、工科等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救災物資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生產供應工作。漳平金融監管支局等督促指導做好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8)市住建局指導災區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組織指導做好城區應急供水保障工作。市水利局指導災區水利水電工程設施修復、蓄滯洪區運用及補償、水利行業供水和村鎮應急供水工作。市工科局依職責指導災區開展水電工程修復及電力應急保障工作,組織專家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根據受災地實際需求協調適用于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市交通運輸局指導災區公路設施修復。市通管辦指導災區通信工程修復,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市鐵路發展中心指導協調災區鐵路設施修復。
(9)市自然資源局提供應急技術支撐,組織專家開展指導服務對災情進行分析、指導、協助監測預警等。市生態環境局指導受災地監測生態環境破壞、污染、變化等情況,指導受災地政府開展次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根據災害救助需要提供相關技術支撐。
?。?0)市民政局根據災區救災救助需求實際情況,牽頭組織協調向社會發布接收救災捐贈的公告和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等相關事宜。市應急管理局、民政局加強受災人員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等政策有效銜接,協同聯動,形成救助合力,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政府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相關工作,開展救災募捐活動等。
?。?1)市委宣傳部統籌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受災鄉鎮(街道)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媒體做好新聞宣傳。市委網信辦、融媒體中心等按職責組織做好新聞報道和輿論引導工作。
?。?2)災情穩定后,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相關涉災部門指導受災鄉鎮(街道)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上報龍巖市防減救災委、市應急管理局,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市防減救災委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災情核定和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13)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及時匯總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要求上報。
5.3 三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三級響應:
?。?)全市因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全市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3)全市因災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400間以上、750間以下或100戶以上、250戶以下;
(4)全市因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農牧業人口1.5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ǘ┦形⑹姓J為需要啟動三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三級響應的建議,報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并向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報告。
市應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防減救災委名義下發啟動響應的通知,同時向市委、市政府和龍巖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并根據救災救助需要請求龍巖市應急管理局針對我市災情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5.3.3 響應措施
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災情特別嚴重或受災面廣時,由市防減救災委主任組織),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街道)災害救助工作。市防減救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鄉鎮(街道)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視情況報市委、市政府和龍巖市應急管理局。
?。?)派出由市防減救災委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組成的工作組,赴受災地指導災害救助工作,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
?。?)市防減救災委和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適時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受災鄉鎮(街道)需求申請和災情,經市政府批準,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在啟動應急響應后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受災鄉鎮(街道)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局向受災鄉鎮(街道)緊急調撥生活類應急救災物資,并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市交通運輸局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相關領域的救災救助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救災資金支持。
(5)市防減救災委協調市消防救援大隊、市森林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市國投公司督促市屬企業積極參與搶險救援、基礎設施搶修恢復等工作。市委社會工作部統籌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組織志愿服務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鄉鎮(街道)統籌安置受災群眾,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衛健局指導受災鄉鎮(街道)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漳平金融監管支局等督促各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
(7)市應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導受災區做好受災人員救助政策和低保、特困供養、臨時救助等政策有效銜接,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相關救災工作,開展救災募捐等活動。受災地區根據需要規范有序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
?。?)災情穩定后,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鄉鎮(街道)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受災鄉鎮(街道)政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市防減救災和市應急管理局。市防減救災委或由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實際情況,組織災情核定和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市應急部門及時匯總成員單位開展災害救助等工作情況并按要求上報。
5.4 四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或經會商研判可能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啟動四級響應:
(1)全市因災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ǎ玻┤幸驗牡顾蛧乐負p壞房屋 200間以上、400間以下或75戶以上、100戶以下;
?。ǎ常┤幸蚋珊禐暮υ斐扇奔Z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農牧業人口1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
(二)市委、市政府認為需要啟動四級響應的其他事項。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防減救災委提出啟動四級響應的建議,報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根據實際情況向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報告。
市應急管理局按程序以市防減救災委名義下發啟動響應的通知,同時向市委、市政府和龍巖市應急管理局報告。
5.4.3 響應措施
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協調市級層面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鄉鎮(街道)災害救助工作。市防災減災救災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減救災委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鄉鎮(街道)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救災支持政策和措施,有關情況及時報市防減救災委主任,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2)市應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指導災害救助,核查災情,慰問受災群眾等工作。必要時,可由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
?。?)市應急管理局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并根據市防減救災委要求按照有關規定適時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根據受災鄉鎮(街道)需求申請和災情,經市政府批準,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支持做好災害救助工作。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鄉鎮(街道)申請,會同市發改局緊急調撥生活類救災物資,并指導、監督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市交通運輸局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與重要通道快速修復等工作,保障各類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和人員及時轉運;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下撥相關領域的救災救助資金,并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救災資金支持。
?。?)市防減救災委協調市消防救援大隊、市森林消防救援隊和專業救援隊伍投入救災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受災鄉鎮(街道)做好受災群眾安置,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市衛健局指導受災鄉鎮(街道))做好醫療救治、災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漳平金融監管支局督促各保險機構做好保險理賠和金融支持服務。市防減救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災情穩定后,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鄉鎮(街道)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做好災害損失核定和上報工作,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時間或災害對受災鄉鎮(街道)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相關應急響應啟動條件可酌情降低。
5.6 響應聯動
龍巖市級對我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市防減救災委立即依程序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根據災情發展變化加強會商研判,及時作出等級調整。
對已啟動市級防汛抗旱防臺風、地震、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四級以上應急響應的,市防減救災委和市應急管理局要強化災情態勢會商,必要時按照本預案規定提出啟動相應的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
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后,市防減救災委、市應急管理局應向相關受災鄉鎮(街道)通報應急響應啟動情況。
5.7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經研判,由市防減救災委或市應急管理局提出建議,按啟動響應的相應權限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后,受災鄉鎮(街道)要及時摸排因災害造成房屋倒塌或者嚴重損壞需恢復重建、無房可住,因次生災害威脅在外安置無法返家,因災損失嚴重、缺少生活來源,需政府在應急救助階段后一段時間內幫助解決基本生活困難的人員等納入過渡期生活救助范圍。
6.1.2 對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受災鄉鎮(街道)要及時摸排受災群眾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和人員規模,及時建立臺賬,分類統計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6.1.3 根據受災鄉鎮(街道)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經市政府批準,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按相關政策規定下達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鄉鎮(街道)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災群眾過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應急管理局、財政局監督檢查受災鄉鎮(街道)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視情通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
6.2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2.1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由受災鄉鎮(街道)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確保補助資金規范有序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6.2.2 恢復重建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并鼓勵通過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等方式實施恢復重建。積極發揮農村住房保險等商業保險經濟補償作用,完善市場化籌集恢復重建資金機制,幫助解決受災群眾基本住房問題。
6.2.3 恢復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尊重群眾意愿,加強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成果轉化運用,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洪澇災害高風險區、地質災害隱患點、泥石流溝口和易發洪澇的低洼地等,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嚴禁在行洪道周邊建房。無法避讓地質災害極高和高風險區的,必須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2.4 對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災害,市應急管理局按照國家、省、龍巖關于因災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救助工作有關規定和我市有關政策規定要求,組織受災鄉鎮(街道)開展倒損住房核定工作,明確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市住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按規定共同推進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市住建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服務和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管理。市自然資源局指導建設單位做好災后住房重建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根據評估結論指導受災地做好必要的綜合治理;同時做好建房選址,加快用地、規劃審批,簡化審批手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6.2.5 根據鄉鎮(街道)政府報送、市政府核定的需恢復重建救助對象規模和資金申請,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應按照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經市政府批準后下達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針對龍巖市級對我市啟動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向龍巖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申請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
6.2.6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市應急管理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使用工作開展績效自評,并將自評結果報上龍巖市應急管理局并進行績效評價。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災地鄉鎮(街道)負責解決受災群眾在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難。市應急管理局、財政局根據省、龍巖以及市委、市政府有關部署加強指導,按照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關政策規定抓好落實。
6.3.2 市應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組織各鄉鎮(街道)開展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和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明確全市需救助人員規模。各鄉鎮(街道)應當在每年10月中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龍巖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6.3.3 根據各鄉鎮(街道)的資金申請以及需救助人員規模,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按照有關規定向龍巖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申請冬春救助資金。
6.3.4 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撥發放衣被等物資,支持受災地開展冬春救助。必要時,市應急管理局、發改局聯合向龍巖市應急管理局、發改局等申請調撥上級救災物資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市政府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市財政局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級自然災害救災資金預算,保障當地黨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災害救災主體責任,用于組織開展自然災害救災和受災群眾救助等工作。
7.1.3 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2 物資保障
7.2.1 市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鄉鎮(街道)、交通不便或災害事故風險等級高地區的鄉鎮(街道),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優化救災物資儲備庫布局,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
7.2.2 市政府及各鄉鎮(街道)應參照中央、省、龍巖市應急物資品種要求,結合本地區災害事故特點,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儲備能夠滿足本行政區域啟動二級響應需求的救災物資,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特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及時補充更新。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完善救災物資生產企業信息,建立健全緊急采購和供應機制,提升企業產能保障能力,提升救災物資保障的社會協同能力。
7.2.3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優化倉儲運輸銜接,提升救災物資前沿投送能力。充分發揮物流保通暢工作機制作用,提高救災物資裝卸、流轉效率。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通管辦健全市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組織基礎電信企業增強通信網絡容災抗毀韌性,加強通信應急裝備預置,提升受災地區通信搶通、保通、暢通能力。
7.3.2 強化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應用,加強應急通信網絡建設、管理,確保黨中央、國務院以及全省各級黨委和政府、軍隊有關指揮機構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健全災情共享機制,加強數據共享,加強災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設。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7.4.1 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應協調為基層配備災害救助必需的設備和裝備。市政府及各鄉鎮(街道)要配置完善調度指揮、會商研判、業務保障等設施設備和系統,為防災重點區域和高風險鄉鎮、村配備必要裝備,提升基層自救互救能力。
7.4.2 市政府及各鄉鎮(街道)應根據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等,結合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統籌推進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統籌利用學校、公園綠地、廣場、文體場館等公共設施和場地空間建設綜合性應急避難場所,科學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數量規模、等級類別、服務半徑、設施設備物資配置指標等,并設置明顯標志。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4.3 災情發生后,市政府及各鄉鎮(街道)要視情及時啟用開放各類應急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群眾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及其他危險區域,避免次生災害。同時,要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醫療、防疫消殺、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安全有序。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工程搶險、水上救助、防化救援、電力搶修、通信搶修、醫療防疫等專業救災隊伍建設,以及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市防減救災委組織市應急、自然資源、住建、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衛健、林業、消防救援、地震、氣象、電力、紅十字會、保險機構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 市政府及各鄉鎮(街道)要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鄉鎮(街道)、村(居)級的災害信息員隊伍,保障市鄉兩級至少有2名災害信息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市政府及各鄉鎮(街道)建立健全災害救助協同聯動機制,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并通過災害應急救援救助平臺開展相關活動。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7.6.4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黨委和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市政府組織應急、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林業、消防救援、地震、氣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按照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普查。
7.7.2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對先進應急裝備的跟蹤研究,加大技術裝備開發、推廣應用力度,建立合作機制,鼓勵防災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3 運用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建立健全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通過福建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信息,綜合運用各類手段確保直達基層一線。
7.8 宣傳和培訓
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各鄉鎮(街道)要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應急科普宣教工作,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常識,組織好“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氣象日”“全國科普日”“全國科技活動周”“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筑牢防災減災救災人民防線。
組織開展對各鄉鎮(街道)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高溫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8.2 責任與獎懲
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各鄉鎮(街道)要切實壓實責任,嚴格落實任務要求,對在災害救助過程中表現突出、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我市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 預案管理
8.3.1 本預案由市防減救災委委托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報市防減救災委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過程中,市應急管理局應結合較大及以上自然災害應對處置情況,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復盤、評估,并根據災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時修訂完善。
8.3.2 市防減救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實際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8.3.3 各鄉鎮(街道)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8.3.4 市防減救災委組織成員單位制定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5 本預案由市防減救災委和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8.4 參照情形
發生自然災害以外的其他類型突發事件,市委、市政府根據需要可決定參照本預案開展救助工作。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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